康鹏于2009年7月18日到一家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定岗于餐饮部副经理,每月工资4500元。2010年10月,公司决定将餐饮部副经理职务由三名换作两名,即对康鹏做出调岗通知,调至采购部副经理,月工资3000元。康鹏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公司称餐饮部现在没有职位,如他不同意调岗决定,只能解除劳动关系。康鹏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康鹏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康鹏双倍经济赔偿金13500元。
市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王军告诉记者,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