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某酒店公司来电询问:我公司是一家酒店服务公司,公司的部分员工如保安、服务员、清洁工是与酒店有合作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我们将工资全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不直接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除了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外,对被派来的劳动者还有其他义务吗?
就广安市某酒店公司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随着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正式以合法的方式进入我们的劳动生活。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打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型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是知识经济下新型劳动分工的体现,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社会的劳动资源,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这就在法律上把派遣单位应负的义务和用工单位应负的义务作了明确划分,使得在出现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避免产生责任推诿现象,从而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有:1、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给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7、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8、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