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2011年10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3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6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陈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定建材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后建材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法院遂判决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