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3月11日进入某船厂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1份,约定期限至2011年4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王某与某船厂因工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王某与某船厂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王某提起仲裁,要求船厂支付4至6月期间的2倍工资。
[析案]合同期满后,前一个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续订劳动合同在事实上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新劳动合同的内容较之原劳动合同也可能有所不同,只是在时间上与原劳动合同存在延续性。因此,续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2倍工资的请求权。
最高法院总结审判经验,也倾向于此情形应适用2倍工资罚则。《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施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支付2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同时,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否则不能以原劳动合同继续约束双方。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此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可以适用2倍工资的规定。